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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禄杰与张才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禄杰,张才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999号原告:袁禄杰,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盛玖建设集团职工,住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张才富,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号码:。原告袁禄杰与被告张才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禄杰、被告张才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禄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资款本金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被告张才富承包的上兰村滨河镇小区4号楼工程打工,任技术员。两年期间被告从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于2016年12月向原告写下欠条,载明:”欠到袁禄杰工资47500元。”在写下欠条后陆续支付了9000元,剩余385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张才富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实,但是现在我承包的工程停工了,资金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5日,被告张才富给原告袁禄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款47500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9000元,还剩385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才富欠原告袁禄杰工资款38500元,事实清楚,理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才富支付原告袁禄杰工资38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1元由被告张才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