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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68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俊,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现于重庆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马俊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马俊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随即限制了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俊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重庆渝西监狱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因其正在服刑无法履行义务,故本院未再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已经执行的罚金数额0元,剩余罚金数额500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