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铁峰与张奇志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峰,张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徐铁峰被执行人:张奇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铁峰与被执行人张奇志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奇志银行存款人民币8216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