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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詹强与顾忠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忠贤,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顾忠贤,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詹强,男,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强与被执行人顾忠贤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粤1202执94号】,被执行人顾忠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顾忠贤称:贵院在执行(2017)粤1202执94号执行裁定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顾忠贤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32栋701房(房产证号:C1××67)。该房目前由本人居住,系本人唯一住房,本人已经67岁,与儿子已经分家无依靠,请求贵院停止或延期对该房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詹强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詹强与被执行人顾忠贤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顾忠贤逾期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粤1202执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忠贤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32栋701房(房产证号:C1××67)、顾忠贤与案外人顾慧东共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57号华泰楼602房、23号车位(房产证号:肇01001054**),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及该案实际,作出(2017)粤1202执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以偿付相应数额的债务。异议人顾忠贤以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32栋701房(房产证号:C1××67)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另查明,登记在异议人××下××州区××北路××房(房产证号:C1××67)建筑面积71.03㎡。本院认为,因异议人顾忠贤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查明的财产状况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的执行行为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的规定,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是对其生存权的保障。如拍卖上述房产后异议人顾忠贤生活特别困难,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故异议人顾忠贤主张停止对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32栋701房(房产证号:C1××67)的执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顾忠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 松审判员 刘国标审判员 廖铭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钰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