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与利川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利川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初6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号。负责人吴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涛,市长。委托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因要求确认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的委托代理人吴守军、王斌,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杨冬成及委托代理人彭清照、邓爱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诉称,原告单位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11年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开发建设时起,原告单位开始组织承接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各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业务,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在谋道镇相关地段依法设立了户外广告牌。同时,原告单位分别与利川市公路管理局以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等签订了相关路政管理及用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2016年9月5日,原告单位发现其业已合法投入使用数年之久的户外广告牌被当地政府人员突击进行了大规模地强制拆除。此次强拆系由利川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部署、指挥利川市谋道镇政府、利川市城管局、利川市工商局、利川市公路管理局等多个行政单位所进行的强拆。利川市人民政府在未履行强拆前告知义务,未听取原告单位任何意见,未对原告单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给原告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依法确认利川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在谋道镇设立的户外广告牌的拆除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利川市人民政府向原告赔偿因广告牌被违法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748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承担。庭审中,原告单位将经济损失变更为6737820元。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涉案广告牌是经过答辩人下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其限期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及限期整改的违法、违法违规广告牌,此类广告牌既严重影响了生态旅游环境,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此类广告牌制作商或者业主未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通知,限期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和限期整改,答辩人下辖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行为并未违法,且答辩人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利川市公路管理局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持路容路貌,对公路沿线设置的标识、标牌和非公路标志进行了安全检查,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整改通知》,通知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在利川市谋道镇辖区内的G318K1675+900m左侧、K1676+100m右侧、K1692+100m右侧、K1692+500m右侧、K1693+850m右侧、1695+800m右侧和K1698+750m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防锈漆斑驳、版面焊接脱落、版面内容陈旧,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原告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对所属的户外广告牌进行整改,进行除锈刷漆、版面加固、更新或者自行拆除广告牌。2016年5月26日,利川市公路管理局将《整改通知》送达给原告单位。2016年7月22日,利川市公路管理局作出《关于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通知》,通知不需要继续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业主在8月30日前自行拆除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需要继续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业主在8月30日前提交延期申请书和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如未能按期提交或者提交的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8月24日,利川市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指挥部作出利苏指文【2016】6号《关于从市直单位派出工作组支持苏马荡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单位组建工作专班进驻苏马荡开展工作进行了安排:1.市住建局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规划区内项目执行规划情况清理清查,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对所有项目业主进行规划意识教育,监督建筑安全质量,强化建筑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市城管局负责杉王大道和苏马荡迎宾大道的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大对违法���房和违法开发的打击;3.市公安局负责杉王大道、迎宾大道和民族风情街交通秩序整治工作;4.市工商局负责规划区内所有店铺进店经营,整治规划广告,规范市场管理秩序;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苏马荡违法占地的处理和打击;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餐饮行业监管;7.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苏马荡企业排污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和打击;8.市水利局负责苏马荡供水保障工作。2016年9月1日开始,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利川市城管局、利川市路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专班一起,对齐岳山至谋道集镇和苏马荡景区沿线、318国道鸡头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登记,对影响生态旅游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户外广告牌进行了拆除,原告单位在谋道镇设立的户外广告牌因此被拆除。本院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有限期清理、拆除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未按法律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有罚款、强制拆除等法定的职责。由此可见,对户外广告牌管理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利川市公路管理局、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的户外广告拆除行为是其法定职权,并非利川市政府授权,也无需政府授权。利川市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指挥部作出利苏指文【2016】6号《关于从市直单位派出工作组支持苏马荡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只是对苏马荡建设管理的工作安排,因此,利川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错列被告,且经庭审释明拒绝变更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野审 判 员 聂礼刚人民陪审员 唐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璐附相关法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中华人民共��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