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闵爱梅与陶绍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爱梅,陶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财保6号申请人:闵爱梅,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申请人:陶绍红,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人闵爱梅与被申请人陶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闵爱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绍红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闵爱梅以担保人王晖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兰亭熙园10幢1104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绍红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53号14幢40号501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晖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兰亭熙园10幢1104室房产一套。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