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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闵爱梅与陶绍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爱梅,陶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财保6号申请人:闵爱梅,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申请人:陶绍红,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人闵爱梅与被申请人陶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闵爱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绍红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闵爱梅以担保人王晖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兰亭熙园10幢1104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绍红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53号14幢40号501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晖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兰亭熙园10幢1104室房产一套。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