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晓平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平,李长坤,王晶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平,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坤,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王晶莹,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刘晓平申请执行李长坤、王晶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0147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长坤、王晶莹给付借款5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长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查封李长坤、王晶莹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7号楼4层405号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长坤、王晶莹名下有其他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晓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长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晓平申请执行的借款5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晓平确认,被执行人李长坤、王晶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晓平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坤、王晶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栋-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