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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单国珠、孙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国珠,孙华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14号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西振,董事长。被告:单国珠,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华昌,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国珠、孙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计3799元,由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