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付颖、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颖,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付颖,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田才先,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李方军。再审申请人付颖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颖申请再审称:(一)现提出新证据,案涉房屋的竣工全面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施合格的验收资料、案涉房屋现场尚未进行装修的楼层的照片和施工图、自己聘请其他的装修队进行装修的合同和履行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与金堂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建筑公司)的装修《协议》系伪造、虚假合同,且现代建筑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二)原审认定现代建筑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现代建筑公司的《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约定装修改建事宜,且协议签订的时间明显落后于装修完成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与常理矛盾。(三)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反诉成立的协议是伪造的。(四)原审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五)申请人在一审因代理人不负责任,错误确定案件性质,一审法院未释明,明显不当。(六)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付颖与现代建筑公司(2014年6月24日变更名称为四川清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签约时都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成立并生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巫龙向现代建筑公司出具的《申请》上也确认了涉案房屋装修改造完成后已交付使用,并已经支付了第一笔改造工程款39万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22组证据中大部分均在原审中提供,其余部分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拍摄的图片及部分业主的举报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的信访告知书等,但以上证据均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原审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原审中委托了律师,律师代理行为是否适当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付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