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曾树华、吴永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曾树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永兰,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曾树华之妻。被执行人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668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以上本息共计10966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将该款用以偿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刘显姣在被执行人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该公司所开发的卓越100楼盘3栋第1单元1201号房的购房款以及办证费用(购房合同的编号为2014090191,购房款538085元、办证费用22847元)。三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房产办理号正式的预售许可登记二、如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嫩而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李晓华有权要求三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668元,并另行支付以109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曾树华、吴永兰、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