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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某2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1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章建勤,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2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2及其辩护人章建勤、梁鹏,被害人家属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永贺、张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2于2016年2月17日21时许,尾随魏某(女,36岁,北京市人)至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外,趁魏某开门之机强行闯进屋内。持刀威胁魏某及其母亲王某1(女,殁年60岁,北京市人)索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及拆迁协议。王某1为躲避冯某2藏至阳台外,后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某2在现场被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冯某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家属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冯某2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冯某2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与王某1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王某1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冯某2的刑事责任,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冯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冯某2与被害人之间系家庭成员,虽然犯罪行为后果严重,但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冯某2此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某2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2与魏某(女,36岁,北京市人)系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系魏某及其母亲王某1(女,殁年60岁,北京市人)租住地。2016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2尾随魏某至其租住地门外,趁魏某开门之机强行闯进屋内。被告人冯某2进屋后持刀威胁魏某及其母亲王某1索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及“拆迁协议”,王某1为躲避冯某2通过阳台窗户攀爬至202楼407室阳台外“楼体横梁”上,后坠楼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某2在现场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㈠、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证言证明:我和冯某2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10日结婚,2015年4月开始我们夫妻矛盾加深,我们最近在闹离婚。2016年1月5日我带着孩子和我母亲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室租了房子住,我就是为了躲避冯某2,这个地方是我通过网络租的。冯某2一直没有来过,直到2月16日晚上7时许,冯某2尾随我到了农光里,但当时他没有进屋。冯某2应该是跟着我找到我住的地方,16日晚上我在屋里发觉有人在外面,我听见406室苗阿姨问了一句“干什么”。我跟406室的阿姨说过我的情况。2月17日21时许,我回家并没有发现楼道内有人,当我拿钥匙开门时,冯某2是从我后面跳出来的,我不给他钥匙,是他抢过去的。我当时跟他有争斗,我不想让他进门,冯某2还抢我的手机。冯某2要进门,我妈在里面推着门,可能挤到了他的手。冯某2进屋之后就把外面防盗门和木门都关上了,后来他怕我跑出去试图去锁门,但没有锁上。冯某2进门后就骂人,跟我们抢孩子,我们之间发生了争吵。冯某2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他抢孩子没有成功就把我母亲推倒在地上,他踹我母亲还打我母亲,并用左手勒住我母亲的脖子,用刀威胁她,冯某2还用刀划了我母亲,但具体划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母亲在卧室给冯某2找到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我看冯某2打我母亲,我就去阻止,他恼羞成怒要进厨房拿菜刀,我当时把他眼镜扯了下来,我身边有什么东西我就用什么东西打了他,我并没有拿刀,我还用锅盖打他。这个时候他就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刀,他说:“我今天就没想走,你们也别想走,孩子我也不要了”,冯某2拿的是把红色瑞士军刀,刀刃大概有6-8厘米长。我看他拿刀了,我就不敢再打了,我和他回到客厅,他用刀威胁我们,我母亲跟他抢刀,他用手勒住我母亲的脖子。他用刀比划的时候把我母亲手划了。他的刀一直拿着,他不仅扎了我母亲还扎了我家狗一刀。冯某2逼我母亲拿出《拆迁协议》,我母亲去阳台找协议,冯某2拿着刀跟着我母亲到了阳台,他当时还说“你给我好好找,别跟我耍花样”,我趁这时跑了出去,到邻居家报警,冯某2追了两步,但没有追到屋外,当时他手里拿着刀,我喊“抢劫”。大概过了五分钟,我回到屋子发现冯某2和我母亲都不在屋里,阳台的窗户被打开了。我开始以为冯某2拿刀逼我妈去了别的地方,但警察来了之后发现我母亲在一楼躺着。我妈很健康,不可能自己跳楼寻短见。案发时,我母亲应该是右手指被割伤了,我看见我妈的手滴血了,伤是冯某2用刀划的,冯某2拿的瑞士军刀有很多个折叠的东西,他用手掰出来很多,最后把刀掰出来的。冯某2总认为我母亲跟我一起住干扰了我们的生活,还有他总认为我们俩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我在我母亲的授意下做的。我认为冯某2案发当天去找我们就是想杀了我妈妈,因为他当天来的时候就说他来了就没想走,儿子他也不要了。我母亲当时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给冯某2,他给撕掉之后扔了,之后他就让我妈把《拆迁协议》拿出来,因为我家拆迁的时候有冯某2在,所以多分了50平米,但是买房子的钱他一分也没有出。冯某2案发当天是到我家索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和《腾退安置协议》。由于冯某2对我有家暴行为,一直威胁我要把我家财产变成他的,把我们除掉,我挺害怕的,希望能保护我家的财产。我家的房产都是我父母的,我名下没有。2014年签《腾退安置协议》的时候我家只能分三套房,后来由于回迁房分下来之前,我和冯某2结婚并有了孩子,我家多了两名居住人口,根据相关政策,我家多安置了100平米,冯某2认为这套房是他的。因此,他觉得《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他不公平,他一直要撕掉,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家所有回迁房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我俩对车和存款也进行了约定。《腾退安置协议》的全称是《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我给公安机关提供了复印件,这个协议上面的污渍是我母亲的血迹。实际上案发当天冯某2来要两个协议的时候,我母亲是把两个协议放在一起的,最开始我母亲给了冯某2《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被冯某2当场撕掉了,我母亲在拿《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手就受伤了,我母亲在拿第一份协议的时候将血迹弄到了《腾退安置协议》。我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腾退安置协议》是在柜子里找到的,但案发当天我母亲至始至终没有拿出来。2、证人苗某(76岁)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朝阳区某二区202楼406号住户。407号的事情要从2016年2月16日下午说起。16日那天我在楼道内见到一个男子,我感觉这个人鬼鬼祟祟的,我就问了一句“干什么的”,他说自己找人,完了我就回屋了。后来407那个姑娘就问我跟那个男子说什么了,那个男子要干什么。我跟407的姑娘说了当时的情况,这个姑娘就跟我说了我在楼道内见的男子是她的老公,他俩正在闹离婚,这样我才知道她是为了躲避老公才瞒着搬出来租到407室,姑娘跟我说她老公有家庭暴力。2月17日上午的时候,407的姑娘到一层活动中心说要调取出入楼道的监控录像,当时我正好在活动中心值班,我就让她看了录像,当时她还用手机录了一段。之后姑娘给我写了一张字条,上面有她老公名字、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公司名字。我问姑娘写这个干什么,她说她老公总打她,怕出意外,这样就知道是谁干的。我当时一听吓坏了,还直劝她要好好过,姑娘跟我说因为这个怀的第二个孩子都流产了。后来我让她把她自己的情况也写在了纸上。2月17日那天晚上,那个姑娘就喊着从屋里跑出来,还抱着孩子,跑出来的时候喊“杀人了”,让我们报警,我当时没有完全把门打开,姑娘说她家有人进去了,要杀她妈,这样我闺女就报警了。我隔壁405开门了,这个姑娘就到405去了。这个时候,有个男的跑出来又跑回去,完了又跑出来,就没有再见到这个男子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问过姑娘知道是她老公还给他开门干啥,姑娘说不知道,开门的时候她老公从背后冲出来把钥匙抢了过去。实际上407的姑娘一共出来两次,第一次没有抱孩子敲我门说有人进屋要杀她妈,让我们帮忙报警,这样我闺女就报警了。第二次是抱着孩子出来敲了405的门进去了。之后我看407厨房,看见屋里男的跑出来又跑回去,完了又跑出来,大概我姑娘报完警10分钟警察就来了。3、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我是朝阳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2016年2月17日21时30分患者王某1被999送到我院,到院后该人处于昏迷状态,双手有血,身上无明显外伤,面部右侧颧骨有一四厘米左右的皮肤裂伤。我们进行了头、胸、腹的CT扫描,后推入抢救室进行心肺复苏,后该人抢救无效死亡。通过CT扫描看该人系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㈡、书证、物证1、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证明:王某11955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于2016年2月17日死亡,殁年60岁。2、被告人冯某2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发送记录证明:2016年2月17日案发当天,被告人冯某2于19时35分至41分共给魏某发送4条短信;20时45分主叫110,20时48分主叫138XXXX****,20时49分被叫186XXXX****,20时52分被叫186XXXX****,20时52分主叫120。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等民事案件材料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8月魏某与被告人冯某2相识,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5日生育一子冯某1。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在魏某起诉离婚之前已经分居,冯某1跟随魏某一起生活,2015年8月29日双方签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2015年12月31日魏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离婚纠纷诉讼费,2016年6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魏某与被告人冯某2离婚……,2016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冯某2上诉,维持原判。《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及附件记载:被腾退户王某1……经核实该户之女魏某与冯某2已结婚,该户之孙冯某1出生……该户原协议书安置楼房贰套,因上述原因增加应安置面积90㎡,现安置房屋调整为楼房叁套,应安置人口调整为肆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记载:男方冯某2、女方魏某,夫妻双方名下无房产,女方回迁房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女方父母回迁房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时间2015年8月29日,双方签字。4、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2月17日20时45分手机尾号4102电话报警:冯先生报在劲松某小区202号楼左侧第一个单元407,因家庭矛盾,我岳母跳楼了,目前没有发现她掉落的具体位置。5、到案经过证明:劲松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冯某2。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冯某2系该公司员工。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2月17日21时58分至23时45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对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02号楼东侧地面及该楼407号进行勘查。202号楼系高层楼房,在202号楼东侧东门外见一处血泊,血泊北侧上见滴落血迹,血泊北侧和南侧各见一只绿色拖鞋,滴落血迹上方见楼体间横梁,血泊北侧上方楼体上第四层见一扇窗户呈打开状。202号楼407号系一室一厅格局,房门朝西,外门系外开单扇防盗门,内门系内开单扇木门,外门及内门均为暗锁,门锁未见明显异常。进入房门为门厅,门厅南侧为厨房、北侧为卫生间、东侧为客厅,客厅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卧室和阳台。客厅地面铺有垫子,垫子上散落狗粮,客厅北墙下放有餐桌,餐桌上有碗筷,在餐桌上的一个白瓷碗中见有撕碎的纸屑,床上见一个损坏的手机。卧室北墙下放有两个衣柜,在西侧大衣柜柜门外侧见血迹(提取),卧室南墙下放有双人床,南墙上有窗户,窗户南侧为阳台,卧室西墙下放有电视柜,在卧室窗户玻璃外侧见血迹(提取),窗户外侧窗框上见两处血迹(提取)。阳台地面散落有衣物和一个弯折的铁质衣架,衣架高121.4厘米,由宽度2.5厘米的方条铁棍制成,衣架上见血迹(提取),同时在衣架上提取一处擦拭物,阳台东墙下放有衣柜,阳台南墙上有两组推拉窗,窗台距地面高度1.14米,西侧推拉窗东扇呈打开状,西侧推拉窗外侧窗框上见两处血迹(提取),西侧推拉窗外侧向西见空调室外机,室外机上见蹬蹭痕迹,室外机外壳西侧立面上见一处血迹(提取)。空调室外机西南侧下方距离室外机顶1.15米处可见一根楼体间横梁,该横梁为从楼下向上数第三根,横梁宽30厘米,距离地面9.43米,横梁上见血迹(提取)。厨房东墙下放有冰箱,西墙下放有灶台,灶台南侧地面上见损坏的锅盖及碎裂物。㈣、鉴定意见1、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从案发现场屋内地面上、衣柜柜门上、窗户上、窗框上、衣架上、空调上、横梁上血迹均为王某1所留。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1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王某1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1头面部、腰背部、四肢可见广泛擦、挫伤多处,右下睑及右颧部见挫裂创,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且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王某1损伤具有减速性损伤的特点,符合高坠形成;王某1尸体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脑挫伤……心腔及大血管空虚、脏器切面呈贫血貌等失血征象,故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1右拇指损伤锐器切划可以形成(王某1右拇指腹侧皮瓣创,创缘整齐,创角锐利,锐器切划可以形成)。送检王某1心血中未检出乙醇;送检王某1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㈤、视听资料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内容证明:2016年2月17日20时35分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有民警向平台反馈到达案发现场,民警先在邻居家找到魏某,交谈情况反映报警时报警内容为抢劫,邻居反映“女的跑到我们这儿了,男的跑出来又跑回去,在你们来前三分钟跑出去了”。20时38分许,魏某抱孩子与民警一起进入案发现场,户门呈敞开状,在屋内魏某向民警陈述情况“我丈夫尾随着我闯进来的,进来就用刀子比划我们”。20时39分民警发现屋内窗户有问题,询问“这儿窗户什么意思”,魏某反问“不会有人跳了吧”。民警进入阳台,L型晾衣架一端搭在窗户框上。民警用手将衣架推了一下同时用手电筒向楼下照,同时招呼其他民警下楼,在楼梯间民警分配一人留守现场,一人陪同魏某去邻居家,电梯内民警说“一地血,看不出来是男是女”。20时42分,民警到达王某1坠楼地点,王某1头西脚东面朝南靠近南面墙体蜷躺于地面,其头后方有一片血迹。民警发现王某1有呼吸,与平台反馈同时要求增援救护。20时53分999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医生在查看伤者过程中询问谁是家属,此时被告人冯某2从楼南侧过来说自己是家属,同时在接打电话。民警当场将其控制。民警同时向平台回复控制被告人及抢救伤者的情况。20时59分魏某抱孩子下楼询问情况。㈥、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冯某2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和魏某是夫妻关系,我和魏某还有孩子以前住在一起,2016年1月6日魏某带着孩子还有我岳母搬到了某里这个地方住,魏某是对我不满,所以在我上班的时候她们搬走的。魏某搬走的时候我是不知道她住那儿的,但我知道她上班的地方,在出事儿的前些天我趁魏某下班的时候跟着她去的某里,我才知道她们住在那儿。2016年2月17日20时许,我因为跟妻子吵架闹离婚,我岳母王某1跳楼了,我被带到派出所。我是20时许左右到我妻子和我岳母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中社202号楼407室楼道内等我妻子下班,因为今年年初开始我跟我妻子闹离婚,一直有纠纷,我想跟她好好谈谈,然后看看孩子。20时05分我看我妻子回来了,我就跟着她走到407室门前,她拿钥匙想开门的时候看见我了,她特别生气,上来就打我,扯我的衣服,用脚踹我,还用手把我的眼镜打掉了,之后我一直没有戴眼镜。但我没有还手,我想进屋去看看孩子就抢走了她手中的钥匙开了407室的防盗门。我接着开房门的时候,我岳母一直在里面顶着不让我打开,我用力推开房门后,我看见我岳母抱着孩子在客厅里。我想把孩子抢过了,就跟我岳母发生了推搡,我岳母抱着孩子坐在了地上。我弯腰抢孩子的时候,我妻子用锅盖砸我的头,我急了就从包里拿出来一把瑞士军刀。我拿刀冲她们比划,骂了她们几句,我岳母上来抢刀,抢刀的时候左手被划伤了,我很生气就用小刀扎了我家的狗,并警告她们不要惹我。由于2015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我跟我妻子签过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我让我岳母把这个协议书拿给我,我岳母进卧室拿出来协议书,我接过来之后给撕了。接着我让我岳母把小红门平房的“拆迁协议”找出来给我,我岳母进卧室去找,我就去关屋子的防盗门。这时有风进屋,我感觉应该是阳台的窗户被打开了,我跑进阳台,发现我岳母已经在窗户外面墙体的横梁上。由于我的眼镜被打掉,看不清,只能看见她的身影,她站的位置我够不到,我指着她骂,让她滚回来,我说的是“你他妈赶紧给我滚回来”。这时我发现我妻子抱着孩子跑出家门,我回头去追,这时听见外面“砰”的一声,我回过头发现阳台窗户外面已经没有我岳母的身影了,她应该是掉下去了,她是怎么掉下去的我不清楚。我往外跑,听见邻居家关防盗门的声音,并听到我妻子和邻居说话的声音,我从楼梯跑下楼给我家人打电话,之后拨打了110报警说明情况,并打了999叫救护车。大概20时40分左右,我在小区门口把来的救护车领到我岳母跳楼的地点,我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我拿的瑞士军刀大概有10厘米长,是红色的工具刀,有好多工具,其中有水果刀,平时我一直随身携带,出来后刀掉了,具体掉落位置我想不起来了。我认为我岳母王某1是为了躲我才到阳台窗户外面的,至于她是怎么上的阳台我不清楚。我与魏某结婚后她家拆迁了,去年魏某让我签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大致意思是我家所有财产都归她,我觉得这个协议是对我的一种侮辱,但我和我岳母之间没有任何纠纷。我的手机号是186XXXX****,在某公司工作。我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意思就是非主观意愿导致别人生命终止,我认为我的问题就是给我岳母王某1造成了心理压力,她不想给我拆迁协议,怕我给撕毁,所以从家逃跑不慎从楼上跌落的。对于我岳母我是愧疚的,她的做法完全出乎了我的意料,也不是我想要的结果。案发当天我去她们那儿有两个目的,一个是想跟魏某还有我岳母沟通一下,缓和一下关系、消除一些误会,第二个是看孩子。案发当天晚上8点左右,我在某中社202号楼4楼电梯的区域等着魏某下班回家,她大概是8点到8点半之间回来的。407室是两道门,第一道是防盗门,我把两道门都用钥匙打开后,我岳母在屋里推着木门不想让我进屋,然后我用左手的四个手指头伸进门缝阻止她关门,因为手指头被门挤得特别疼,我一用力就把门挤开了。在我岳母跟我抢刀的时候她没有攥住我的手而是攥到了刀刃上,我岳母还要继续跟我抢刀,我就继续吓他们不让他们上来。我告诉她们别以为不敢用刀扎她们,为了证实这一点儿我用刀扎了家里的狗一刀,但狗并没有流血。这个时候魏某和我岳母没有再上来抢我的东西,我这时想起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我要求我岳母把协议拿出来,我岳母几经推脱说协议不在那儿,我多次要求她们拿出来,我岳母后来从卧室将这个协议拿出来给我,我在客厅将协议撕碎扔在桌子上的一个碗里面。我认为这个协议是魏某受到她妈妈影响才胁迫我签的,于是我想把我岳母的那个“拆迁协议”要过来也撕掉,实际上这个“拆迁协议”跟我没有什么关系,但我就是生气想撕了它。我想通过撕掉这个协议来告诉我岳母财产不是最重要的,就是想气我岳母。我岳母当时说协议不在现场,我说不信,我要她回卧室去找,我岳母就一个人回卧室,魏某抱着孩子在客厅,我从客厅走到门口去关门,这之前门都是开着的,因为门的锁眼是“十字”的,我在关门的时候一直没有能把钥匙从门锁中拔出来,所以门也没有关上。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感觉到屋里面进了凉风,从客厅吹向门外,我意识到窗户应该被打开了。我走到了卧室,发现我岳母并不在那儿,我趴到卧室窗户上往外看,发现我岳母坐在窗外挂着的空调室外机上,但当时我的眼镜被打掉了,所以我觉得她坐在横梁上。我对窗外的岳母喊了一句“你给我滚回来”,这时候屋里魏某抱着孩子就跑出来407,我就去追魏某,然后我就听到了“嘭”的一声,我意识到可能出事儿了,我再趴窗户看已经没有人了。之后我跑出407室,我出屋后看见魏某进了同一层邻居的家,我当时特别害怕,我就顺着楼梯下楼,我想找我岳母坠楼的位置,但想到坠楼后的恐怖场景就没敢继续找。我下楼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打电话,打电话给我妈让她保重身体,打电话给我弟弟让他照顾父母,又打电话给110说有人坠楼,我又打120,因为线路忙被转到了999。我在小区门口遇到了999急救车,我带着急救车到现场,到了之后警察也到了,然后问我身份,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当时之所以拿刀是魏某先打我,我认为受到了威胁。我岳母王某1手上的伤不是我扎的,是她主动抢刀的时候划的。我在屋里把魏某眼镜摔碎之后就把刀合上了,我没有用刀威胁她们。2、被告人冯某2当庭供述:2月17日我在魏某单位楼下等她下班,我给她发了短信。我看到魏某进了地铁站,我知道她要回家,所以我就提前到某里等她。我在电梯公共区域跟魏某打了个招呼,魏某当时情绪很激动,然后她打了我,我趁她不备从她手里把门钥匙夺了过来。然后我开门,魏某不让我开,我岳母在屋里把门堵上了。第一扇门是我用钥匙打开的,第二扇门我没有印象了,反正是我推开的。我进屋后想抱孩子,我岳母不让我抱,魏某用高压锅锅盖打我的后脑勺,还进厨房去拿刀,我才从包里拿出了水果刀,我拿刀出来的目的是告诉她不要再打我。我岳母把孩子给了魏某后就冲我过来了,我岳母直接抓着刀刃,手就出血了,我家有一条大白狗走到我身边,我觉得狗过来捣乱,所以我就扎了狗一刀,狗就跑开了。我把魏某的眼镜摔了,我的眼镜在进门的时候被她摔了,我摔她眼镜是让她看不清楚,这样就不会对我有危险,然后我就把小刀合上了,但合上之后放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冯某2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2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在与魏某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强行闯入魏某及被害人王某1暂住地,并使用暴力、言语对魏某及王某1进行威胁,持刀与魏某及王某1发生肢体冲突,索要有关财产性利益之“协议”。被告人冯某2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威胁行为足以使年届花甲之年的王某1产生心理及精神上的强制而选择错误的逃脱方式,但被告人冯某2却没有预见,并因此造成王某1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本院对控辩双方关于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冯某2刑事责任,及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冯某2刑事责任的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2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主动表明身份被查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2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杨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