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汤永诉被告伊爽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伊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637号��告汤永,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伊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汤永诉被告伊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永诉称,2016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2016年5月7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伊爽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6年3月7日伊爽向汤永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于2016年5月7日全款归还,如若不还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为证,借款人伊爽,2016年3月7日。该欠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积极主动归还借款,推脱至今不予偿还的做法是错误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爽欠原告汤永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