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岳安友与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64号岳安友、白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安友与被执行人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66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0元,合计228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收取21000.00元,对剩余部分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