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214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谢军利、付亚利、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谢军利,付亚利,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21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军利,男,生于1974年2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现下落不明。被告付亚利,女,生于1978年12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谢军利之妻,现下落不明。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79417503。负责人王军平。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谢军利、付亚利、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24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