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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梁特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特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13号原告梁特林,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路姑苏名园姑苏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特林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特林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1668元,原告梁特林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小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