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房泽元、王秀敏与盛若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泽元,王秀敏,盛若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80号原告:房泽元,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王秀敏,女,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盛若方,男,汉族,靖宇县电信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房泽元、王秀敏与被告盛若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房泽元、王秀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房泽元、王秀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房泽元、王秀敏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