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赵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赵坤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坤堂,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国强与被执行人赵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青谭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9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