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马云方,白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捷,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洲,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8623-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号<1-2>-<1-4>。法定代表人:王洲。被执行人:马云方,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白露,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捷对本院作出的(2014)甬仑执民字第2685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林捷称:第一,被执行人王洲名下有在山东威海文登财富大厦拥有产业,公寓楼二套已全款付清,虽至2016年还未领房产证,但王洲债权是实实在在存在,是可以变现债权,要求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或代为诉讼实现债权,在债权变现后,再处理异议人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第二,对异议人房产估价太低,该房产在民生银行评估时,价值人民币三百多万元,而今评估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本院查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甬仑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5000元;二、若被告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在抵押范围内对被告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林捷、马云方、白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王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297元,由被告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负担。201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5000元;二、将被执行人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林捷、马云方、白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支付公告费300元;五、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甬仑执民字第2685号。因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林捷、马云方、白露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委托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出具慈弘房[2017]司字第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评估房产市场价值1882200元[其中室内固定装修市场价值44100元]。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4)甬仑执民字第26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通知书及选定拍卖方式通知书张贴于评估标的物上送达异议人。异议人林捷遂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针对异议人林捷对评估报告提出的价格过低之异议,本院已按照规定将异议人林捷的书面异议转交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该评估公司经过复核,于2017年7月13日出具了《关于慈弘房[2017]司字第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情况说明书》,说明如下:房地产估价结果,是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经过充分市场调查,考虑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严密、科学的估价程序测算得出的合理价值。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执行告知书张贴于评估标的物上送达异议人,对异议人林捷提出的评估价格过低之异议予以了书面答复。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本案执行依据即(2014)甬仑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明确了若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在抵押范围内对异议人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不仅未放弃其享有的抵押权,且申请执行时明确要求就本案抵押物即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本案自立案执行以来,被执行人王洲、宁波翠玉之洲珠宝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裁定拍卖抵押物即林捷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34号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若本案先执行其他财产再执行抵押物,则违背了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执行请求,有悖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债权的实现,且违背执行效率原则。异议人林捷声称本案抵押物评估价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但评估价格高低并非重新评估的适法理由,对此本院不应支持。异议人林捷关于评估价格过低之异议应由评估机构即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理,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作出书面的情况说明书,本院亦进行了书面告知。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异议人林捷的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林捷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