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杜金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杜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435-X。被执行人杜金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金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杜金建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4509.43元。杜金建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13幢5号301室、青田县鹤城镇塔山小区22幢2-501室的房产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另本院已发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田县人民法院,对杜金建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街2-402室的房产,要求参与财产分配。鉴于杜金建系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已发函其单位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