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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蛇保与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陶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蛇保,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陶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0号原告:张蛇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德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陶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陶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二平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蛇保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陶家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蛇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