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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秀英、阮宝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英,阮宝安,阮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50号申请人:马秀英,女,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阮宝安,男,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阮现成,男,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马秀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工资账户。查封被申请人阮现成位于尉氏县城关镇滨河西路鸿福小区02层,建筑面积147.84平方米,房权证号:城关镇字第××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标的25万元。申请人马秀英以其所有的房产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阮宝安、阮现成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