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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特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幼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幼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228号申请人:董幼玉,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董幼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幼玉称,其系被申请人董祖庆妹妹。董祖庆于2012年6月14日14时许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家人寻找未果,于2012年6月1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失踪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祖庆,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董幼玉哥哥。案外人沙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4日从南码头路家中出走后未归。申请人董幼玉申请宣告董祖庆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董祖庆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董祖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祖庆自2012年6月19日起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董祖庆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董祖庆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祖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