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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张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张帆,张荣,张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法人代表,范勇平。被执行人张帆,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张荣,女,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退休干部,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张魁,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公务员,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帆、张荣、张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帆、张荣、张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公司)支付偿还款33363.2元;执行费401元,合计337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帆、张荣、张魁的银行存款33764.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