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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交付法院执行局执行款2450元,我院已支付给申请人2400元,另有50元交付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