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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军红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军红,男,1970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矿区日潭小区*组团*楼1门**号。2011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军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现、检察官助理贾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邵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隐瞒不具有全部房屋产权的事实及伪造证明材料多次出售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军红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邵军红辩称,其是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王某某借款,不存在合同诈骗。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邵军红通过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离婚调解书等手续及将与其母亲王某甲共有的位于阳泉市城区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的房屋谎称为自己所有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以签订购房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某的名义,骗取王某某购房款20万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邵军红在王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杨某某,并伪造其母亲王某甲死亡的证明后将该房屋过户给杨某某,且拒不退还王某某购房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8月21日经邻居武某某介绍认识了邵军红,邵军红称因做买卖急需用钱,欲出售一套位于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的房屋。王某某便与其妻子杨某某、武某某一同前往查看该房屋,当时有邵军红、邵军红朋友高某某、张某某在场,邵军红称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就是他一个���的,给王某某出示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王某某看过后认为可信,便与邵军红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当场交付6万元现金。在邵军红的授意下,王某某妻子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市北大街支行柜台上将14万元转账给张某某,邵军红给王某某打了一个20万元的收条。王某某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后离开。同年12月,王某某发现邵军红又将该房屋门锁更换,打电话询问,邵军红避而不见。王某某就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邵军红于同年10月份又将此房屋卖给杨某某,即报警。2、证人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1日,经武某某介绍,邵军红将一套位于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邵军红向王某某出示了有关房屋的手续,二人签订了购房协议,王某某支付邵军红现金6万元,���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4万元,邵军红给王某某写了一个20万元的收条。后发现邵军红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5日,通过朋友介绍,邵军红将一套位于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的商品房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12月16日,杨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共计34万元后,邵军红与其一起去金联置业售楼部办理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并去建设局备了案。4、购房协议、收条复印件、工商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证实:2015年8月21日邵军红与王某某签订购房协议,邵军红将位于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商品房一套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邵军红收到王某某的购房款20万元。5、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民事调解书、邵军红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人邵军红向其出售房屋时给其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离婚调解书等手续。6、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汇款凭证复印件、邵军红写的欠条等书证证实:杨某某向邵军红支付购房款的事实。7、邵军红向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申请复印件、其母亲死亡的证明等书证及阳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邵军红伪造其母亲王某甲死亡的证明后将阳泉市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商品房户名变更登记为杨某某。8、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2日,在石家庄振兴网吧将被告人邵军红抓获。9、本院(2011)城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邵军红于2011年9月因犯���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邵军红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11、被告人邵军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8月份,我因为玉器店开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就想把位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欧洲街1号楼房屋卖掉。8月21日,通过朋友介绍,王某某及其妻子、介绍人到该房屋看房,我出示了有关房屋的所有手续后,对方决定购买,价格是20万元,当天王某某就把20万元给了我,我给他打了一个收条。我们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资金还是紧张需要钱,2015年12月的一天我就又将房屋卖给了杨某某,价格是27万元,并在当天就去金联置业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屋是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我与我母亲王某甲分别对该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产权,我伪造了我母亲王某甲去世的证明在金联置业过的户。所收取的房款均花在玉器店的开销上,还替高某某还了4万元的债。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隐瞒不具有房屋全部产权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将房屋多次出售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邵军红称其是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王某某借款,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购房协议等书证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军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邵军红犯罪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