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桂良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良,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629号原告:史桂良,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该公司南开商城职员。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该公司职员。原告史桂良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史桂良以双方调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桂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