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圣坤、张培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坤,张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坤,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培涛,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坤与被执行人张培涛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536.45元,被执行人张培涛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