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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45号原告王建霞,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法定代表人王烨,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霞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王建霞于2017年7月24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霞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王建霞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建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