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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宋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宋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宋纪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宋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宋纪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款本金446999.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包括截至2016年10月7日的正常利息50678.03元、罚息25289.23元、复利2171.64元和从2016年10月8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295%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及从2016年10月8日起以所欠正常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295%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复利);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4.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宋纪东负担。因上述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宋纪东名下有1房位于乐从镇依云水岸49座1801号,拍卖后经分配,本案分得款项216352.7元(含执行费3099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216352.7元(含执行费309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9621.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