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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李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李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94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唐伟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赛,男,汉族,1992年2月2日出生,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1351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粤0306财保300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李赛价值人民币209498.26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出具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赛名下的位于宝安区新安办宝城50区翻身路50区开xx号房屋(不动产证号:500xx635),以价值人民币209498.2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刘    妍助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