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斌,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斌,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董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邙麓街11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高,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0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2388.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被执行人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82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