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朱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城关街道办事处碾盘村二亩组打听到村民查某1、查某2、王某有松树,便商定买下三人的松树,后来朱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查某1、查某2蛇形洼口林山、查某大洼对面林山砍伐松树共46株。之后将所伐树木以3600元的价格卖于商南县三角池林海木业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共计采伐林木材积11.385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22.77立方米。案发后,商南县森林公安局已将违法所得36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及缴款通知书,证人王某、查某2、查某1、施某、杨某、刘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记录清单及现场照片、勘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22.7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五羊本田牌汽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松伟审判员 章爱军审判员 阮红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