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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华兴与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回溪箱涵工程(二)堤段项目部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兴,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回溪箱涵工程(二)堤段项目部办公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214号原告:谢华兴,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回溪箱涵工程(二)堤段项目部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体育馆。法定代表人:王主太,经理。原告谢华兴与被告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回溪箱涵工程(二)堤段项目部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谢华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华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华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谢华兴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