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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小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193号罪犯黄小龙,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忻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2015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黄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黄小龙共获监狱表扬5次,余3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均系暴力性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龙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聂海军审判员张婷审判员徐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银秀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