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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牟杰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杰,许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7492号原告:牟杰,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许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女。原告牟杰与被告许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星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杰、被告三星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112元、评估费19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16时49分许,原告驾驶苏EAXX**轿车与被告许强驾驶的沪CYXX**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为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因被告许强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经法院判决划分了双方的责任,且沪CYXX**轿车在被告三星财保公司购买了保险。被告许强未作答辩。被告三星财保辩称,沪CYXX**小客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另含不计免赔。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6时49分许,原告牟杰驾驶牌号为苏EAXX**轿车自闵城路由南向西左转至莘朱路,适逢被告许强驾驶牌号为沪CYXX**轿车同样自闵城路由南向西左转至莘朱���,在莘朱路闵城路西约10米处,两车发生碰擦致损,其中苏EAXX**轿车倒车镜、前叶子板及车门漆面受损。本起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后,苏EAXX**小客车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损失为2160元,原告为此发生评估费280元。被告许强因其车损向本院起诉赔偿,本院经(2016)沪0112民初3382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后认定许强的过错大于牟杰过错,牟杰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牟杰按30%的比例赔偿许强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该案目前已生效。沪CYXX**小客车在被告三星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另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本院(2016)沪0112民初33825号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对双方在本事故中的过错,本院(2016)沪0112民初33825号判决书已作阐述,本案不再赘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沪CYXX**小客车的被告三星财保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按70%的比例赔偿。对于损失的认定,车辆损失费2,160元系原告因本起事故的必然损失,具体金额由评估意见书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280元亦系事故所致原告的财产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综上,被告三星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112元、评估费196元。被告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牟杰2,3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许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