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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许鹏飞、王小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许鹏飞,王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辖3号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南端。负责人:田宜松,该中心主任。被告:许鹏飞,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王小娟,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许鹏飞、王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小娟系该院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于2017年7月14日报请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掇刀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其报请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