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与漳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漳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92-1号原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法定代表人:刘松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雁,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工业区北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缓一审 判 员 蒙明双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国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