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智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智慧,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智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为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智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3时15分,被告人张智慧酒后驾驶湘J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皂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三岔路派出所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湘JT***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打电话报警,张智慧被带往公安机关。经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224.7mh/100ml,经对当日抽取的被告人张智慧的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9.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车损为5930元。2017年4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智慧修理杨某某的车辆后另赔偿4500元,已履行完毕。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智慧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智慧对公诉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智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26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张智慧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归案材料,证明2017年4月8日3时36分,事故中队接报警称三岔路派出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湘JJ***0驾驶员张智慧酒驾,随机带领其到市第一中医院抽血送检,然后带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张智慧的准驾车型为C1,湘JJ***0系欣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被害人杨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湘JT***8系常德市永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所有。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智慧的身份信息。5、协议书,证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智慧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智慧修理杨某某的车辆后另赔偿4500元。双方均履行完毕。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8日3时许,杨某某驾驶湘JT***8出租车沿皂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三岔路派出所附近时,速度不是很快,但是对方司机张智慧没有踩刹车,一下就撞到杨某某的车上了,张智慧下车后一口的酒味。7、常广司(鉴)字[2017]第258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通过2017年4月8日抽取的被告人张智慧的血液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89.56mg/100ml。8、常价[2017]价鉴字第41号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在本案所发生的事故中,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湘JT***8损失为5930元。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智慧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道路交通现场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张智慧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慧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智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智慧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智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