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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王万金仲裁裁决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6执199号广汉市人民法院: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王万金仲裁裁决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你院辖区,为有利于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德王万金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仲字第157号裁决书]指定你院审查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