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与范本涛期货交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范本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本涛,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上诉人济南市国家安全局因与被上诉人范本涛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字1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济南市国家安全上诉称,被上诉人范本涛诉称于l997年9月25日与济南华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期货交易合同书》,但该公司与上诉人没有任何联系,且该公司已经吊销,其住所地在济南市二路356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范本涛与华易期货公司因期货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上诉人无关,范本涛未起诉合同一方当事人济南华易期货公司,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未提供与华易期货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原审法院仅以华易期货公司在章丘设立分支机构认定范本涛与华易期货公司签订代理期货交易合同书证据不足。范本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与华易期货公司及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存在期货代理关系,上诉人也不是合同一方主体,范本涛与华易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于范本涛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因此认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范本涛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本涛诉称,1997年9月25日,与原济南华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期货交易合同书》,并交纳保证金5万元,后又补交650元。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易,直至将全部保证金亏损殆尽。2017年春节,原告得知保证金损失是因该公司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并且在多年前很多与其具有相同遭遇的当事人都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查,被告济南市国家安全局于1993年3月6日投资l000万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华易期货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2000年12月28日,华易期货公司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在华易期货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至今,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由于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华易期货公司财产、账簿灭失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应对华易期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证金5065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查明,与本案基本案情相同的业已生效的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7)章民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993年3月6日济南市国家安全局投资1000万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华易期货公司。华易期货公司在章丘市设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分支机构章丘市国家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华易期货公司出具的《按金暂收据》,本案系期货交易纠纷。华易期货公司代理范本涛的期货交易在该服务中心进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期货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亦未举证证实期货交易的场所,故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