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伟亮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亮,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曹伟亮,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暂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692A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晓琼,总经理曹伟亮与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7号调解书业已生效,调解书确定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曹伟亮工资等共计29436.15元。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曹伟亮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