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耀垣与贾尚来、宋依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垣,贾尚来,宋依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52号原告:黄耀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论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尚来,男,壮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告:宋依桐,女,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黄耀垣诉被告贾尚来、宋依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耀垣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金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耀垣负担。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