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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与白洪者、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白洪者,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住所地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被执行人白洪者,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泊子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洪者、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白洪者、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扣划了被执行人白洪者所有的银行存款80408.47元,查封了预售登记在被执行人白洪者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58-1号1单元1901室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