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建新与申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新,申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申喜利,男性,汉族。郭建新与申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喜利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郭建新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561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向郭建新支付房屋租赁费386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郭建新支付从判决后的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份交房门钥匙起欠的房租费16500元;案件受理费484元、执行费734元。但申喜利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郭建新提出(2016)陕0204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喜利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费10000元,为了减少执行诉累,两案合并执行,标的共计65614元,2017年7月6日,姜胜利将支付申喜利、张雪莉的房屋差价6万元交到法院,郭建新办理转款手续,剩余案件款5614元郭建新自愿放弃,执行费按到位标的6万元计算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郭建新自愿承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