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盘锦立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立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728号原告:盘锦立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告:李进。原告盘锦立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7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加气砌块,用于��光温室大棚项目工地中。合同中明确了标的物、价款、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给加气砌块,但被告没有如约付款。2016年9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20760.00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至今仍未支付。无奈,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7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进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能提供李进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此在无法核实李进身份、找不到李进本人的情况下,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立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