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果全、吴婉如、安晓蕊与梓潼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果全,吴婉如,安晓蕊,梓潼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安果全,男,192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系死者安强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吴婉如,女,193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系死者安强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安晓蕊,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死者安强的女儿。被执行人:梓潼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多明,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绵阳市常家巷**号。法定代表人:鲜于剑波,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安果全、吴婉如、安晓蕊与梓潼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果全、吴婉如、安晓蕊应受偿债权为:①梓潼县人民医院赔偿损失195576元;②绵阳市中心医院赔偿损失83819元;③案件受理费梓潼县人民医院负担3002元,绵阳市中心医院负担1286元;④执行费梓潼县人民医院负担2878元,绵阳市中心医院负担11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其本案应受偿份额经本院主持协商后,申请人安晓蕊分得91702元,经查申请人安果全已于2017年3月9日去世,其剩余款项所有继承人同意打入吴婉如的帐户中,现案款已全部支付给所有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