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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峰,解连花,王松柳,杨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住。被执行人: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解连花,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松柳,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四英,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冬英,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峰、解连花、王松柳、杨四英、张冬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借款本金1698560.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对被执行人王松柳所有的四套住房(房权证号分别为:永房发房权证2007字第22-0927-02-34012003-**号、永房发房权证2007字第22-0927-03-34012003-**号、永房发房权证2007字第22-0927-04-34012003-**号、永房发房权证2007字第22-0927-05-34012005-**号和一间商铺(房权证号为:永房发房权证2007字第22-0927-01-34012003-**号),对被执行人张冬英所有的一套住房(房权证号为:永房发房权证2001字第18-0660-25-3401199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王小峰、解连花、王松柳、杨四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03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峰、解连花的房产,被执行人王松柳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峰、解连花、王松柳、杨四英、张冬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718866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