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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军、廖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廖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文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亮亮,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由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城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刘家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柔,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尚明,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法定代理人:喻昆平(文尚明之妻),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天,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廖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