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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树明,李晓明,邵山,房德杰,延文国,李彩梅,延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村东。法定代表人延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树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邵山,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房德杰,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彩梅,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良,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延树明、李晓明、邵山、房德杰、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文国、李彩梅、延文良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67800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饶县稻庄镇段三村土地四宗(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500号、第501号、第502号、第5**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红旗路南侧房产六处(房产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40153号、20140154号、20140156号、20140157号、20140158号、20140159号),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广国有2013第3**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树明位于大王镇金宇花园小区17号楼二单元三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金玉花园小区119号、广饶20111885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文国与李彩梅共有的位于大王镇新世界小区16号楼一单元二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20100109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