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林勇与戴秀娣、陈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勇,戴秀娣,陈亚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初725号原告:葛林勇,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戴秀娣,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陈亚珠,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葛林勇与被告戴秀娣、陈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林勇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戴秀娣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亚珠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戴秀娣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16日,被告戴秀娣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率为2%,被告陈亚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戴秀娣交付借款2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秀娣返还原告葛林勇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亚珠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戴秀娣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亚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秀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戴秀娣、陈亚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洪 磊代理审判员 万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 微信公众号“”